SEC颁布新规,加强对SPAC的监管

二月 1, 2024

2024年1月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以及de-SPAC并购交易(de-SPAC transactions,即SPAC与目标公司之间后续业务合并交易)中的信息披露颁布了市场期盼已久的一整套新规,旨在强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并对投资人的利益提供进一步保护。自SEC于2022年3月30日拟定新规草案以来已近两年。新规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要求目标公司在de-SPAC并购交易中承担更多责任,取消了对前瞻性声明潜在责任的安全港保护,对SPAC发起人的报酬、利益冲突和持股稀释提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并要求提供更多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等,从而帮助投资人在de-SPAC并购交易中做出更为明智的投票和投资决策。

新规将在《联邦公报》上刊登125天后生效。

欲了解SEC对新规的情况说明,请点击这里。新规所涉及的主要变化详见下文概述。

一、责任

目标公司作为共同注册人:de-SPAC并购交易中的目标公司被视为证券的“发行人”,并因此将作为共同注册人出现在de-SPAC并购交易注册声明的封面上,而其主要高管、主要财务官、财务负责人或主要会计官以及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在为de-SPAC并购交易所提交的注册声明上签字。因此,目标公司的签字人将可能承担《1933 年证券法》第11条项下的责任,这意味着目标公司的签字人在面临投资人的诉讼时可能需要对de-SPAC并购交易注册声明中的任何重大虚假陈述或遗漏负责。

《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PSLRA)安全港保护不再适用:PSLRA向公司提供有关前瞻性声明的安全港保护:只要公司满足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明确标识相关披露为前瞻性声明并配以充分的警示性提示时,公司即可免于就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其所做出的前瞻性声明承担责任。该安全港保护不适用于传统上市。由于新规对“空头支票公司”的定义进行了修订,该安全港也将不再适用于SPAC,且de-SPAC并购交易中的前瞻性声明也将与传统上市中的前瞻性声明以相同方式处理。但请注意,判例法所形成的“预先警示”(bespeak caution)原则仍适用于de-SPAC并购交易中的某些前瞻性声明。

承销商身份的明确:在新规草案中,SEC曾考虑将任何参与SPAC上市中的承销机构以及在de-SPAC并购交易中参与分销的机构明确认定为《1933 年证券法》第2(a)(11)条所定义的“承销商”,但SEC并未通过该条款而是提供了有关法定承销商身份的一般指引。

SEC指出,de-SPAC并购交易的目的类似于上市,是为目标公司提供资金以及进入公开市场的途径。因此,de-SPAC并购交易也将被视为一种证券“分销”。在de-SPAC并购交易中,“为了发行人而向SPAC投资人和广大公众销售合并后公司的证券或参与证券分销的机构”将被视为承销商。在确定一方是否作为特定交易中的法定承销商时仍将以事实和具体情况为依据,并且SEC将继续对“分销”和“承销商”的概念作出“宽泛而灵活”的解释。

二、预测

新规对预测提出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预测的呈现:任何不基于历史财务业绩或运营历史的预测应与基于历史财务业绩或运营历史的预测“明确区分”,并且在呈现基于历史财务业绩或运营历史的预测时,如果未能以同等或更醒目的方式呈现此类预测所基于的历史衡量指标或运营历史,该预测将具有误导性。在使用非一般公认会计准则财务衡量指标进行预测时应对该衡量指标进行明确的定义或解释,并说明与之最密切相关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财务衡量指标,以及为何使用非一般公认会计准则财务衡量指标而不是一般公认会计准则财务衡量指标。

De-SPAC并购交易中的预测:在de-SPAC并购交易中,具体披露预测的目的、预测由谁编制、预测的重大基本假设和可能影响这些假设的任何因素,以及预测是否仍体现SPAC或目标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在注册文件提交之日的看法。

三、信息披露要求

新规还提出了适用于SPAC和de-SPAC并购交易的最新详细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发起人:详细披露有关SPAC发起人、其关联方及其发起人(发起人集团)的情况,从而帮助投资人了解和分析SPAC,包括发起人集团的权益与公众股东的权益之间可能以何种方式存在差异或冲突,以及完成de-SPAC并购交易的其他动机。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发起人集团为SPAC提供服务的具体性质和报酬数额、SPAC在完成de-SPAC并购交易后向发起人集团支付的任何回报、已经或将要向发起人集团发行的证券价格和数量、发起人集团与公众股东之间有关SPAC证券赎回的安排,并以表格形式列出限制发起人集团出售SPAC证券的任何协议或安排的重大条款等细节。

利益冲突:详细披露涉及发起人集团、SPAC以及目标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潜在或实际重大利益冲突。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i) 发起人集团报酬或持股的性质,其可能导致在缺少具有吸引力商业机会的情况下依然试图推进de-SPAC并购交易的财务动机;(ii) 发起人集团可能设立发起其他SPAC并向其投入时间和精力的事实;(iii) 发起人集团对除SPAC以外的公司可能负有聘用、合同或勤勉尽责义务的事实;以及(iv) SPAC集团可能在存在其他更具吸引力的目标机会时依然寻求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目标公司进行de-SPAC并购交易的情况。

稀释:在注册声明中以表格形式披露:(i) 就SPAC上市而言,对买方股权产生潜在稀释的影响和来源,或(ii) 就de-SPAC并购交易而言,对完成de-SPAC并购交易之时仍持有证券的非赎回股东产生潜在稀释的影响和来源,例如融资交易或赎回。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和摘要:在为SPAC上市和de-SPAC并购交易所提交的注册声明的封面和摘要中以通俗的英语披露以下核心内容:发起人集团的报酬、对SPAC的公众股东或de-SPAC并购交易中的非赎回股东产生稀释的影响和来源、利益冲突、SPAC计划完成de-SPAC并购交易的拟议时间框架、SPAC认为de-SPAC并购交易是否公平以及SPAC是否收到有关de-SPAC并购交易公允性的意见、de-SPAC并购交易中已经或将要发生的任何重大融资交易的条款,以及此类融资交易对公众股东产生稀释的影响等。

SPAC并购交易的背景:集中披露de-SPAC并购交易的背景、原因、重大条款和影响,以及任何相关融资交易。

交易原因和公允性意见以及其他第三方报告:如果SPAC设立地的法律要求由SPAC的董事会来决定是否建议进行de-SPAC并购交易以及交易是否符合SPAC及其股东(包括SPAC发起人)的最佳利益,则应披露该决定并披露作出该决定时所考量的非穷尽性因素清单,包括目标公司的估值、重大融资条款及任何第三方报告或意见等。尽管并无要求SPAC的董事会须获得公允性意见,但是如果SPAC的董事会曾收到包括批准或建议进行de-SPAC并购交易等的公允性意见或类似的第三方报告,新规则要求详细披露公允性意见或报告的摘要,并将意见或报告作为附件提交。

目标公司:需在为de-SPAC并购交易所提交的注册声明(而不是在完成de-SPAC并购交易后的8-K表)中披露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包括:(i) 目标公司的业务;(ii) 目标公司的财产;(iii) 涉及目标公司的法律诉讼;(iv) 会计师的变动以及在会计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与会计师存在的分歧;(v) 假设完成de-SPAC并购交易以及任何相关融资交易后,目标公司某些实益所有权人和管理层的持股情况;以及(vi) 目标公司未注册证券的近期销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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